北京市二中院:“一事再理”案近日开庭 高管呼吁:给纳税人留条活路吧!

“忽略”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[(2024)京 0106 民初 27717 号]判决,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(2025)京 0115 民初 16607 号民事判决,近日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。

与最高法“曾雷”案完全相悖

上诉人之一链云超算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高管赵女士称:在当事人、诉讼标的、诉讼请求完全相同的前提下,公然违反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(2022年修正)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的认定及处理规则,在丰台区法院初审判决未上诉、已生效的程序之下,以平级法院判决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事实!尤其与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2019 年度参考案例(曾雷诉甘肃华慧能公司案)完全相悖。

需要说明的是,我们的公司并非皮包公司,作为高科技企业,鼎盛时期年营业额过千万,解决了近30名员工就业问题,属于实打实的纳税人!税务财务均有据可查。

遗憾的是,疫情期间写字楼持续封控,多笔订单难以完成,直接遭遇业务中断、房租压力——最难的时候,我把自己的保时捷抵押贷款为员工发放工资。生意正常时,我从没亏待过自己的员工,因为我深知21世纪最贵的确实是人才!

在员工陈××与公司的劳动仲裁纠纷中,关于其提及的股权转让、减资、抽逃出资、逃废债恶意等问题,大兴区法院全部经过有理有据的审理调查,方出具了判决结果,细节问题无需赘述。我想呼吁的是企业家太难了!基层法院给纳税人留条活路吧!员工权益确实需要保护,但企业家身兼工资发放、税务、工商、对内管理、对外业务拓展,有时真的疲惫不堪甚至绝望,尤其遭遇这样的违法判决,真的欲哭无泪!

在习总书记一直倡导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”的今天,大兴区法院这样的判决,无疑在挑战这一号召!更是在挥动司法公权力一手“砍断”企业的发展之路!

更为过分的是,三名共同上诉人竟然分别承担全部诉讼费,完全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。”显然是针对我们的上诉,借多交诉讼费进行报复!目前,确实是公司业务东山再起的关键时刻,如果多出几个这样的判决,一个大有前景的高科技公司,就这样毁在“一事再理”上了!

现案件已上诉,我和其他上诉方的请求是,二审时对大兴区法院上述违法判决予以撤销,发回重审或改判。

   法学人士观点:

   针对本案,部分法学人士指出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,对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再次起诉的,大兴区法院首先应告知申请再审,而不是直接审判。尤其针对劳动仲裁引发的诉讼,首先是公正。最重要的一点是程序公正!旨在防止重复诉讼,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和损害对方权益,其核心是禁止针对同一事实、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请求的二次诉讼。作为纳税人,企业同样拥有合法权益,同情弱势群体旨在“合法”尺度内,绝对不能定位在程序违法前提下。

   关于本案,二审判决同样将引发多方关注,且对司法实践中后续类似诉讼,具有典型参考意义。

   链接:最高法:资本认缴制下,如何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丨实务研究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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